依法执政助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作出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庄严承诺,立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军令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在近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行使公权力必须做到依法执政。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表示,依法执政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标志,是法律实施的政治标志,是法律实施的法治标志。作为执政权的国家公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做到依法执政。
同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普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看来,这有利于体现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有利于党员更好地了解践行党内法规,有利于人民对党员干部加以监督,有利于保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党领导的信心。
启动监察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提出,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少数干部对于权力监督的意识淡漠;监督的刚性和实效还有待提高;监督力量未得到全面整合;社会监督的力量相对薄弱等。
面对诸如此类的治理问题,“对症下药”是关键。日前,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监察委员会,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相关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记者,改革后的国家监察体制具有一些重要特点:第一,监察委员会的高位阶。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并列,都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第二,国家监察全覆盖、无死角。依据有关部署安排,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第三,反腐败力量一体化。改革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分立并行,现在通过人员转隶和职能调整,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可将相关反腐败资源、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效应。第四,高度的集中统一。反腐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领导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