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伯侨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然而,信用担保机构要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要求其自身必须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除了依靠信用担保机构本身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给予保障。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障碍出发,借鉴美日两国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对如何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内外部风险控制提出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中的问题与法律障碍”结合我国的实际,论述了信用担保机构在运作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概括了我国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方面的立法现状,并着重分析了其中的立法缺陷。第二部分“美日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美日两国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今后立法的一些启示。
关 键 词: 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控制 法律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 立法缺陷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