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 2011年第3期43-44,共2页
摘 要: 一般认为通知义务是一种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在FOB合同项下有术语明确规定的通知义务和术语未明确规定但伴随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通知义务两种类型,由于通则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界定,致使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及司法实践中,对FOB贸易条件下的通知义务存在许多争议。深入探究FOB合同项下通知义务的性质有助于合同的履行和明确违反通知义务时法律后果的承担。
领 域: [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