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1期49-54,共6页
摘 要: 主、客观违法论是基于对法规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相异违法观,客观违法论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进行有机的分离,从而有别于对违法与责任进行一体化理解的主观违法论。我国的犯罪构成实质上为刑事违法的构成,即采用主观违法论。由于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研究之外,因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系列问题的解说上存在着诸多弊端。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