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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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06年第5期96-100,共5页
摘 要:
建立在主观违法论基础之上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排除在违法与犯罪研究之外,导致教唆犯囿于共同犯罪人之内,但是我国刑法典更多地是从社会危害性独立性的角度规定教唆犯的可罚性,导致传统理论不能合理地解决现实中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客观违法论的角度重新界定教唆犯的形式。
关 键 词:
主观违法论
客观违法论
教唆犯
间接正犯
规范性障碍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