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纳税前置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影响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 《税务研究》 2017年第8期56-59,共4页

摘  要: 《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税收征管法》并无意延长该期限,但其确立了纳税前置制度。由此导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增加为两个。《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确定为完成纳税前置之日,虽符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但实际上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限。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缴纳税款,否则即丧失复议权,这是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做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此作出否定判决。为此,本文建议,税收执法中,或者将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为60日,或者允许纳税人在60日内缴纳税款并申请复议,超过15日的部分可以加收滞纳金但不能剥夺纳税人的复议权。

关 键 词: 纳税前置 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 纳税人权利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相关作者

作者 郭志胜
作者 黄雪兰
作者 陈荣东
作者 郭水苗
作者 杨俊鹏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邹平学
作者 汪永成
作者 李薇薇
作者 魏红英
作者 姜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