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 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0期58-62,共5页
摘 要: 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情况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原《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暂定罪名)。这一修改从立法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护了企业的生存,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司法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示范效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则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逃税罪的认定、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行政处罚是否前置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处理应如何衔接等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究。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 司法机关 法律制裁 刑法修正案 七 逃税罪 偷税罪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发回重审 发回更审 二审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