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洪林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社会秩序的变革和发展通常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通过传统社会内部自发的因素实现现代化,一是在外部的压力下通过变革实现现代化。前者属于诱致性变迁,以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变革,可以称之为“自发模式”;后者属于强制性变迁,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可以称之为“变法模式”注。我国的经济立法发展过程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规模大、速度快、国家主导、建构理性。从社会发展模式的角度来看,属于典型的“变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经济立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相脱节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经济立法发展模式进行改革,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发模式”,促进自发秩序的生长,扩大立法的社会参与,构建国家主导、公众参与的立法模式。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经济立法发展模式的现状与特点。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与西方的经济立法进程进行了描述,通过比较,归纳出对我国经济立法发展过程的特点。然后引入社会发展模式的概念加以考察,得出判断,西方的经济立法发展过程基本呈现“自发模式”,而我国的经济立法发展过程属于典型的“变法模式”。 第二部分,我国经济立法发展模式的缺陷。该部分分析了“变法模式”的固有缺陷,从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变法模式的缺陷在我国经济立法中的现实表现。然后,指出变法模式下我国的经济立法所存在的观念误区。这一部分是对我国经济立法发展模式的分析,揭示了现行模式的缺陷和改革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我国经济立法发展模式的完善。该部分指出,对于现行经济立法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
关 键 词: 经济立法 法的发展 变法模式 立法发展 立法模式 国家主导 自发秩序 市场经济 社会秩序 社会发展 缺陷 两种模式 变革和发展 现代化 改革 诱致性变迁 自发形成 现行模式 现实表现 体制建立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