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郭宗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亦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渐渐变得薄弱。超越传统理念的企业责任和形象,使跨国公司和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企业的经济增长使社会企业有能力扩大活动范围并且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生力军,从而加强对社会的影响。社会企业强调生产及非营利的“社会企业精神”,在福利服务中扮演重要的经济再分配功能,所以在成立及运营过程中,必然需要法律上的规范。目前各个国家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不一,甚至有的国家没有“社会企业”的提法。对社会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在社会实践中,社会企业以“社会目标”为目标,以“商业运营”为手段的模式已经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在中国内地,社会企业是一新事物,其发展及法律地位仍没有任何具体的规范,仍有待对其法人身份的确立及提供适度的优惠政策。本论文是以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为视角去研讨社会企业,主要从社会企业的一般理论、国外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及相关立法研究、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及相关立法研究、以及中国(内地)社会企业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等不同角度对社会企业探讨。从而提出中国(内地)社会企业立法的必需。
领 域: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