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钟明霞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公司作为由众多股东出资形成的营利组织,它必须要遵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形成的公司意思,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控制股东的意思。由于“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使得掌握公司命运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公司和其他股东身上,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控制股东不惜牺牲公司利益,并肆意欺诈中小股东和投资者。 随着公司经营机关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权益日益膨胀,倡导股东地位平等和强调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的思潮亦随之兴起。为及时强化股东对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地侵害,从而最终使股东获得最佳利益,股东开始寻找司法救济之路。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源于19世纪英美国家的衡平法,但后来也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该制度已经成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救济手段,兼有“代位诉讼之结构和代表诉讼之性质”。所谓代位诉讼之结构,指原告股东是代替公司之位,行使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要求他人赔偿或停止侵害的权利;所谓代表诉讼之性质,指原告股东是代表全体股东来进行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监督的热情。 笔者通过对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梳理和国内众多学者理论的归纳分析,从而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为概述,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沿革�
关 键 词: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法律救济 权益保护 立法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