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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东林业法律制度初探

导  师: 陈亚平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农业大学

摘  要: 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森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至民国初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晚清以来,在西方法制思潮的冲击下,留学西方的学者们陆续回国后,带来了西方林业建设的新思想,将先进的林业科学理论引入中国,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中国林业的主张。学者们的呼吁引起了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民国初期,全国掀起了林政高潮,林业法制建设全面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省也陆续开展林业法制建设,森林资源已经极其匮乏的广东也不例外,如火如荼的开展林业法制建设,开始了依法治林时代。 民国17年(1928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本省首部森林法规——《广东省暂行森林法规》,内容包括六章六十二条,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该法在内容方面很多都是直接借鉴于国外,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民国19年(1930年)省政府以该法内容欠妥明令将其撤销。接着,省政府继续加强林业立法。至民国末期,广东先后出台了三十余部林业法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森林所有权法律制度方面,秉承国家森林法精神进一步确定本省森林分为省有、公有和私有。为了鼓励造林,在激励褒扬法律制度上对民众从事造林事宜实施奖励;同时也对在工作上确有成绩的林务人员实施奖励;对造林种苗实施补助。在育苗领荒造林法律制度方面,积极推动苗圃建设;鼓励民众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积极营造乡村林,对私有荒地实施强制造林,积极开展植树节造林运动,实施公路绿化植树,创建生产合作社造林,等等。在林业保护法律制度方面,重点实施森林防火救灾;设置林警和护林机构;禁止狩猎;对违反犯罪行为实行惩罚制裁;在某些县基层,政府官员还沿用传统习俗建立碑刻以警示�

关 键 词: 广东省 民国时期 林业法律制度 森林破坏 林业建设 森林资源 依法治林 法律制度

领  域: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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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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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
机构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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