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宪义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在政治和法制建设中一种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基本的行动原则及其实现过程和结果。相对于人治,法治意味着在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相对于法制,它是一种良法之治,使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和实现、权力受到约束,是法律统一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社会状态。金融法治是法治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善法之治、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在金融领域表现为,确实地平等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强调金融机构在安全基础上得以平等地最大自由地竞争,确立并强调金融领域里“法的统治”,一切皆在法律下运行,并把金融制度、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使金融经济运行法律化,不仅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守法,金融市场监管者的政府也应依法行权,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总之,金融法治是要用法治原则来指导金融的运行和发展。金融法治对我国当下的市场化改革、国有金融业占主导的金融市场的规范和金融全球化下市场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有关秩序安排的内在价值系统和思维模式会造成影响。金融法制随着金融的发展历史走来,不可能不带有历史的痕迹。而不同国家的传统及观念会影响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在此经济环境和历史传统影响下形成的某种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又是法律制度产生和制定的依据,中外法律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先行地有着一种法律观念的产生和指导,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行产生影响,法律制度只有在相协调的法律观念和思想理论影响下才能够产生和得到执行,一个有效实行的法律制度后面必定存在与之相协调的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