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56-158,共3页
摘 要: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同,其鉴定制度也不相同。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但该法未对鉴定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鉴定制度做了具体规定,但我国的鉴定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从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体系、鉴定人出庭、鉴定人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名册、鉴定人回避六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鉴定制度。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