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小清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本是寄希望于其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以改善公司治理状况,完善市场体系,然而自监事会设立至今,却越发监督不力,权力旁落,以至于监事会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起源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虽起步不久,其影响力和作用却日渐明显。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模式的定位还没有明确的取向。制度是用来节约费用,提高效益的;制度要有效的发挥作用,必须要有清晰的模式。与已有研究稍有不同的是,本文选取了2007年末沪深纯A股制造业467家上市公司,首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表征变量及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对比性的描述统计分析,得出各个变量及变量间的数据特征;然后分别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表征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两者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与公司绩效建立回归模型。回归结果与目前众多学者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即监事会与公司绩效无显著关系,而独立董事制度则能明显提高上市公司绩效。基于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行为的相互作用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应定位于独立董事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取消监事会的组织机构,但保留其必要职权并赋予董事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最后也提出了一些构想,同时也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赖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是很不现实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可能还会持续很长时间。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监督 监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绩效
领 域: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