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曹宗平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下,监事会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机构。监事会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监督权和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能够在遏制董事会、董事个人、高层管理者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违法违纪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鉴于此,监事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和监督效能的稳妥改进一直以来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与以往主要从监事会规模和监事会年开会次数的分析视角不同,本文选择从监事会组成人员的类型入手,研究哪一种类型的监事在监事会中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监事会的整体监督绩效。在监事类型方面,本文选取了持股监事、无薪监事、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监事四个变量作为参数。通过搜集到的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等实证手法,研究监事会中不同类型的监事数量与监事会监督作用之间的经验关系,以期从监事类型的角度,概括出一些改进监事会的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监事会中持有股份的监事人数越多,也即持股监事占的比例越大,越能促使监事会向好的方向发展,说明持股监事在潜在股票增值的激励下,能更加积极的履行职责,旨在保证公司不因出现负面消息而影响股价。股东代表监事和无薪监事重合度很高,现实中,股东代表监事大多是无薪监事,他们主要从股东单位领取薪酬,无薪监事中主要也以股东代表监事为主。研究显示,增加股东代表监事和无薪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数量,无助于改进监事会监督效果,原因可能是他们是属于既得利益的一方,因此不会认真履行职责。职工监事在研究中也没有显示出太多的积极作用,从搜集的数据来看,职工监事所占比例普遍在1/3左右,该群体显示出明显的政策效应。 针对研究结果中显示的各
领 域: [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