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洪林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投资市场的逐渐成熟,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股权和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主要集中于房产、股权的分割等。本文主要就离婚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问题展开讨论。由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常常会导致股权的转让,所涉及的不仅是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有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和企业的利益,所以重视对夫妻离婚中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还是经济社会整体的健康运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以及新《公司法》针对某些情况对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远远无法保证实际生活中产生纠纷后当事人诉求的实现。本文以目前比较流行的法经济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法经济学分析的研究方法来分析我国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并提出对离婚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制应以“理性经济人”为出发点,且同时具备追求法律公正与效率的特征。本文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日益迅猛的今日,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或企业,都希望尽可能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未来立法除了追求公平、正义之外,还应该具有引导各社会主体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理性选择的功能。 本文除结论外分成四个部分。 开篇提出文章要论述的主要问题:目前《婚姻法》和新《公司法》都没有对离婚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作出具�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