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邱捷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文从晚清广府六大县士绅权力组织的产生及变化发展过程,探讨士绅如何在地方社会行使绅权从而达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此加深对晚清广府六大县地方基层社会情况的了解。 清王朝县以下行政区划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制度。代表王朝统治的地方文武官员数量不多,编制内配属的人员也有限,不足以直接有效地管治人数众多的编户齐民。而士绅群体本身具备的优势(人数优势,政治、文化、经济方面的权势,对本地情况的熟悉,宗族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本地的人际关系网络等),使得州县官必须与地方士绅合作,才能够把清王朝的统治延伸到乡村基层社会。在晚清社会有各种士绅组织,因维持地方治安而设立的公约,与在道光、咸丰年间战乱时建立的团练公局等组织,建立时即具有一定权力,战乱暂时平息后,这类组织很多继续保留,或改头换面继续运作。官府为维护清朝统治秩序,对这类组织采取容忍、鼓励的态度。原来的乡约等也逐渐具有了权力组织的性质,最终乡约、公约、公局等演化为近于常设、俨然制度化的士绅权力组织。 鸦片战争之前,广东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拥有一定调解、自卫权力的“乡约”和有一定缉捕、司法权力的“公约”,本文根据史料,对“公约”的缘起作了说明。鸦片战争时期,部分旧的士绅组织如社学、书院,通过领导团练,掌握了武装,扩大了势力,具有了权力组织的部分特征,有些士绅权力组织甚至同地方官员发生了冲突。但它们在多数地方并不常见,官府对这些士绅组织也没有建立起管治的制度。 咸丰年间,广东爆发了洪兵起义。腐败、颟顸的官府和乡村的士绅组织,都未能使大起义的苗头迅速平息。而广东的民众通过参与“三元里抗英斗争”、“反租地运动”以及“反
领 域: [政治法律—政治学]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