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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62-74,共13页
摘 要: 明中叶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的目的、方式及范围变化与国家财政、地方市场变迁密切相关。正统、天顺朝,福建产盐管理的重心在盐场,运司系统收盐、供应盐商开中,以满足国家实物财政需求,并利用直接干预盐场食盐生产要素投入和食盐供应的办法解决盐政运作中出现的产盐量过多、盐商不愿报中等问题。然而相关措施与市场逻辑相违背,成效有限。此后福建官府逐渐将盐课改折,促使盐课与食盐及其市场脱离关系,盐课司以征收米粮或白银形式的盐课为管理重心,而放任食盐生产。嘉万年间,国家财政白银化且压力大,为获取白银,福建官府将场外盐生产视为新财源,并利用产盐地既有条件,灵活收税。如漳州府产盐县随粮带征盐坵税,泉州府各盐课司征收坵盘税,而福宁州细盐生产则由盐商代管。制盐管理范围扩大,而官府也不再直接干预食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