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廖焕国
学科专业: C0110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制度的核心。有限责任在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以及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于2006年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的有限合伙制度因对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窄,从而导致有限合伙人在实践中为规避法律的上述限制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滥用有限责任。因此,需要探究有限责任在两类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企业与合伙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具体作用,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以美国有限合伙制度为代表的成熟经验,以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 第一章讨论有限责任范围在实践中被突破的表现和原因。有限合伙人通过设立合伙人联席会议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参与、甚至控制合伙事务,突破了《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限制。这是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强烈主观愿望和相关外部机制缺失导致的结果。 第二章讨论有限责任与合伙人之间利益平衡问题。要维持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就得扩大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的合伙事务执行权。 第三章讨论有限责任与合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有限责任的扩张与限制会影响到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应从有限责任否定角度思考保障合伙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讨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具体举措。我国应赋予有限合伙人适当的合伙事务执行权、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否定制度和建立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和声誉机制。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事务执行权 合伙债权人 合伙企业法 利益保护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