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林彬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违约金制度是由罗马法率先确立的,作为现代民商事合同的救济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应用广泛。但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对违约金的性质及其立法制度的存在很大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而赔偿性违约金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则就被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四十条对违约金的规定表述模棱两可,既有赔偿性之实,又辅以惩罚之意。从而引发了学术界更多的争论和不同解释,导致该条款在适用上的诸多困惑。虽然,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试图解决违约金法律适用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违约金法律适用的种种混乱问题。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规定之考察比较,廓清违约金概念中的混乱与不实之处,结合阐述学界对违约金性质所存在的争议,对我国违约金性质应为赔偿性并提出建议,以期展现违约金问题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