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颖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民用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丰富了人们的旅行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方便快捷的飞机作为出行交通工具,结果之一却是旅行中同乘旅客之间的侵扰现象也更加普遍化,同乘旅客之间的人身侵害在所难免。另一方面,面对同乘旅客间频频发生的人身侵权案,国际航空承运人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等问题,国际社会却未达成一致共识,而调整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基本体制即华沙一蒙特利尔体制对这一问题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在华沙—蒙特利尔体制的“事故”标准下进行具体分析。本文试图结合华沙公约体制的国际立法规定、法学法理及各国司法实践,作一定的探讨,意图回答航空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则其责任承担下的具体制度又应该如何构建。通过此研究,也为实际生活中旅客遭遇侵权下的权利救济和航空公司怎样更好的保护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以及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文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同乘旅客人身侵权与华沙—蒙特利尔体制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演变做了简要地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公约的“事故”含义,并以此为指导,对同乘旅客侵权展开事故性分析,进而为构建承运人责任体系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从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免责事由等角度具体阐述了承运人的责任内涵;第四部分从同乘旅客侵权案来审视了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并指出了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旅客侵权 事故 承运人责任 华沙 蒙特利尔体制
领 域: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