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董立坤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随着现代各国管辖权的扩张,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越来越普遍.主动抑制自我管辖权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成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在实践中为趋利避害,该原则的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滥用,并潜藏歧视.论文通过深入剖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揭示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管辖权扩张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创新的合理适用标准.论文首先简略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及发展,然后以案例形式详细解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运作的一般条件.作者全面论证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当事人挑选法院、法院自由裁量、利益平衡分析过程中具有的灵活调节空间,明确了原告、被告和法院三者在该原则中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从而在理论基础上否定了司法礼让说,进而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源于制衡理论的观点.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递进表现为三个层次:当事人权利的制衡、管辖权的制衡、国家利益的制衡,从而揭示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管辖权的扩张相辅相成、相互制衡,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两把利剑.由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诉讼歧视以及片面维护本国利益的实际效果,论文批判了趋利避害的价值观,主张坚持公平正义.通过对加拿大的"就近原则"、澳大利亚的"明显不合适法院地"标准以及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相关规定的合理借鉴和创新,论文提出了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情形,在协议管辖案件、专属管辖案件、保护特别当事人的案件、被告出庭案件中禁止适用,采用"明显不合适法院",这一相对严格科学的适用标准,建立有效的上诉监督机制,适当限制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现状,论文分析了未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尤其在中国区际私法中,具有的巨大适�
领 域: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