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教育系
出 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年第1期128-143,共16页
摘 要: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设置目的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也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在保障受教育权成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之后,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虽然经过了将近30年的"简政放权"改革,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科层关系仍然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制约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为了实现特色发展,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应该获得自治地位,被赋予公法人资格。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公立学校 国家教育权 受教育权 科层制 自治 公法人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