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当前我国旅游产业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旅游营业人责任相关制度的缺失使旅行社责任难以明确,纠纷很难顺利解决。鉴于此,本文对旅游营业人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从阐明与本文相关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和界定,提出使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主张;同时对旅游营业人资格进行界定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立法例的介绍,分别探讨了旅游营业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违约之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涉及第三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该部分为全文重点。然后特别强调对旅游营业人的责任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免除,防止旅游者滥用权利,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目标。最后在分析我国现行旅游法律法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旅游营业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引入旅游营业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间浪费赔偿等制度,使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更加完善,促进我国旅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旅游合同 旅游营业人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制 立法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