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外法学》 2008年第6期900-910,共11页
摘 要: 个人与社会或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确切地说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存法律当中究竟应该占有怎样的地位,这种本位说,在当前的法律理论中,不再是一种流行的表述方式,但在民国时期的法律理论中,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问题。无论这个问题是否依然值得关注,事实上,个人与社会的复杂关系,都是法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民国继晚清变法修律的脚步,全面学习西方,建立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关 键 词: 法律本位 民国时期 社会本位 个人本位 个人与社会 法律理论 社会利益 个人权利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