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马作武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法官职业化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更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顺利进行的基础。本文采取纵向演绎方法和横向比较移植方法,提出作者的学术观点和实践建议。 第一章,从法官职业化形成的历史条件出发,认识到法官职业化的出现、形成和发展是社会结构性变革的产物,是法律知识和技术逐渐形式化和专业化的结果,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互动的结果;借鉴西方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历程,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古代罗马法基础上不同方向的发展,发现前者的严格规则主义以及后者的法官自由裁量在现代社会的逐渐融合;针对我国法官群体非职业化和法官制度司法行政化的现状,剖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历史根源是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 第二章,释明推行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是法律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与功能的要求以及创建和维护理性化的法律秩序的需要;并说明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文化、心理需求已经成熟到需要职业化法官群体的程度,推行法官职业化已经具有现实可能性;还论述了构建职业化的法官共同体在其中的作用。 第三章,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确立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思路,认为我国法官应采取任命制的遴选方式,同时提出法官定额制度的构想;重视学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法官职业化中的作用;认为法官应当获得职务豁免的地位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保障以及与法官职业相对应的高薪收入保障。最后,指出法官职业化这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还需要具体的落实和长期的实践。
关 键 词: 法官职业化 司法独立 任命制 法官定额制度 职务豁免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