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第8期121-123,共3页
摘 要: 一、案例情况我国境内C公司(以下称为“被合约安排公司”)计划在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被禁止于从事某项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的国内C公司中持有股权。因此,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拟上市公司(以下称为“开曼公司”)无法收购及持有C公司的股权。开曼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搭建VIE(Variable Interest Equ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被合约安排公司,避开法律法规中对于某些行业不能接受外资的要求,达到被合约安排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目的。
关 键 词: 合约安排 可变利益实体 拟上市公司 香港联交所 协议控制 外国投资者 股权
领 域: [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