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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读天下》 2016年第13期271-272,共2页

摘  要: 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目的是保护股东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其合法的权益。国外对此制度开始研究的时间早,理论基础深厚,为我国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本国首次于2005年的《公司法》加入了此请求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还需要规定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持股时间,公司经营困难的具体标准和不能通过替代性措施的界限。

关 键 词: 股东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 法定事由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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