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起源于20世纪初,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的规范责任论迅速取代了心理责任论,成为了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的责任通说,并且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比较大陆法系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历史,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理论在体系上存在差异,但很多理论还是共通的。目前,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已经成为理论发展的重要原动力的背景之下,借鉴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吸收其合理思想,对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主张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试图将其纳入到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同时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问题加以分析。按照上述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的比较入手,指出我国罪过理论存在的缺陷,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作铺垫。同时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从思想渊源、判例渊源、理论发展三方面入手,比较全面地展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二部分主要是为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融合提供法理论证。从意志自由、刑法的谦抑主义、罪刑法定等角度论证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正当性,同时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融合的可行性,在国内外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地位研究的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独立于现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评价要素,将期待可能性与基本要件合并成为新的犯罪构成,只有当两者都满足时才能成立犯罪的见解。 第三部分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具体适用问题,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期待可能性的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类型等问题。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融入我国刑法理论后的适用问题提供�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