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民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从事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属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法问题。作者力图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提出个人的不同观点和见解,以促进学界理论研究的深入,为完善立法和规范司法提供参考。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理论、立法和司法的现状,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在理论、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安全保障义务面临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经过研究,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应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观点。同时,对现行法律和《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立法草案中涉及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条款提出了个人的不同建议,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主要依赖于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律理念、生活经验以及个案的实际,做出合理的判断。
关 键 词: 侵权行为法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