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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作  者: ; (陈娟);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第2期21-33,共13页

摘  要: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作出后,在特定情形下,其他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仍可提起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拘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私益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检察机关主要从个人信息刑事诉讼中获取案件线索,并积极提出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了有效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我国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关 键 词: 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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