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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第10期18-27,共10页
摘 要: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关 键 词: 民法典 形成权 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判决 确认判决
领 域: [政治法律—政治学] [政治法律—国际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