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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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选择
作 者: (阳永恒); ;
机构地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16-18,共3页
摘 要: 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关 键 词: 离婚案件 下落不明 被告 合法权益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