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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被告权益的诉讼保护

作  者: (阳永恒); ;

机构地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16-18,共3页

摘  要: 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关 键 词: 离婚案件 下落不明 被告 合法权益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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