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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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出 处:
《广东法学》
2008年第6期49-53,共5页
摘 要:
由于现行民诉立法规定的含糊不清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错误指引,致使级别管辖异议处理机制呈现出相当严重的“行政化”色彩,被告异议权亦在相当程度上被虚置,因而亟待改革。立足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充实、细化、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裁判机制及相关制度,既有利于提升当事人权益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之实现。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级别管辖
异议
完善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
[文化科学—新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