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韩山师范学院
出 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34-35,共2页
摘 要: 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关 键 词: 执行异议 案外人 救济方法 裁定 生效判决 执行标的 法律思考 中国 制度 法规
领 域: [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文化科学—教育学] [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