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董立坤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本文拟从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默示法律选择理论与相关理论的区别;国际立法对默示法律选择的规定及各国实践的分析中,证明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手段有其合理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默示法律选择的理论基础即意思自治原则;默示法律选择与推定意思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区别。 第二部分,论述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中对默示法律选择的态度及司法实践。 第三部分,论述并分析用以证明当事人默示法律选择的各种因素的证明力及其运用。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对默示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在实践中对默示法律选择理论的运用。 第五部分,总结论述了灵活、准确适用当事人默示法律选择的要求、及适用中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同时对我国默示法律选择理论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