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友好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寻求的是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其在政治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法律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在理论研究中又顺应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领头军对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进行积极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继出台,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进行了规范。自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和解试点以来,一直广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探索的先行者和主力军,在开展刑事和解试行过程中探索出了一系列满足现实需要的工作机制和基本和解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争议,加之刑事和解尚处于发展初期,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机制的缺漏也阻碍了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步伐,导致检察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刑事和解制度潜在价值未能有效实现。 全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基于检察机关率先探索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原因,探索了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并分析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的角度梳理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规定,并对刑事和解参与主体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即作为刑事和解基本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基于身份的特殊性引发了争议,并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造成阻碍。第三部分,分析实践中公众对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