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劲松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近年来,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民办学校也面临法律身份模糊、产权不明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分类管理是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学术著作和政策文本中得到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有一类特殊的民办学校——民办精英学校,这类学校还存在获取暴利、行为违法和损害教育公平等特殊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的发展,急待解决。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有其特殊性,因此分类管理策略对这类学校的适用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现实中民办精英学校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的教育是市场提供,举办者举办学校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民办精英学校的学位具有地位商品的属性。但是据此赋予民办精英学校企业法人身份是不充分的论证。从地位商品的角度出发,很容易发现赋予民办精英学校企业法人身份的危害。民办精英学校的学位分配遵循消费者付费的原则,学生需要相应的购买力才有机会享受。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被强化,这有损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民办精英学校学位的稀缺性导致了激烈的竞争,竞争并没有增加学生的优势和福利,反而让学生投入了更多的教育成本,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法律身份的一种适合的选择。一方面,赋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基金会身份具有优越性。基金会理事会制度能够限制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控制权。基金会财产制度能够帮助明确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基金会的非营利法人身份有助于降低教育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赋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精英学校基金会身份具有可行性。分析《基金会�
关 键 词: 中等教育 民办精英学校 法律地位 基金会 社会捐赠
领 域: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