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南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目前,我国快递服务赔偿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并且大部分快递公司援引《邮政法》普遍邮政服务关于货物丢失、损毁赔偿的规定,当发生赔偿纠纷时,只赔偿邮资的1-3倍,明显有失公平。虽然快递公司提供了保价服务,但是在运费之外再收取一定的费用,却并没有对保价货物采取更加安全的运输方式,它也只是快递公司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并且与保险性质相似,有违法之嫌。所以,快递公司关于货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限制了自身的责任,有违公平、自愿原则,也给快递市场的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快递公司关于货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快递业务并不同于普遍邮政服务业务,不应当适用《邮政法》,快递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受《合同法》的规制,当快递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时,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来确定赔偿责任,才较为公平合理,也才能更好地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