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继承股东资格问题研究--以立法语言规范化为视角

中文会议: 2012年全国经济管理类博士后学术论坛论文集

会议日期: 2012-11-09

会议地点: 广州

主办单位: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暨南大学

出版日期: 2012-11-09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出  处: 《2012年全国经济管理类博士后学术论坛》

摘  要: 虽然公司法为定纷止争而立法许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继承法却只立法认可财产继承,这就在继承问题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由于股权和股东资格等法律概念尚未获得清晰界定,继承等法律术语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又因缺少交叉注释和相互援引而未能保持表述的一致性,这就使得维护企业代际传承的立法原意被模糊不清的立法语言所损害。可见,“继承股东资格”不仅词不达意,甚至是以词害意。在从立法时代向修法时代转型的进程中,经法律语言学等跨学科研究,建议彻底摒弃秦始皇式身份继承,转而采信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的继承安排,将《公司法》第76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修订为“其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继承出资额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表达法律意义,并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关 键 词: 继承法 公司法 股东资格 法律语言 交叉注释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

相关作者

作者 周志轶
作者 张馨元
作者 孟波
作者 李留霖
作者 张文闻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姚秀兰
作者 翟玉娟
作者 朱兴有
作者 付莹
作者 邓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