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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0年第5期119-125,共7页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将"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致死"视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这条规定虽然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等公益,但却损害了无辜的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违背了"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进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因此,应对此条规定进行反思与重构。在解释论上,应当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在立法论上,应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良善功能。
关 键 词: 人寿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致死 免责事由 可保性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