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商研究》 2007年第5期11-18,共8页
摘 要: 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保险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从而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之行为,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采用了一特别条款予以规制,从而成为保险立法上的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机制之一。我国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时,修法者应充分正视该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及规范性质与功能,确立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之内容控制原则,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之权益。
关 键 词: 保险法 保险合同 特别条款 任意性规范 内容控制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