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覃有土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摘 要: 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契约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与基础;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因此,该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所要回答和解决的中心议题是: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其变迁的内容与实质何在?以及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吗?其规则如何建构方达其本旨?作者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法律解释学、法史学、法经济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深入而系统地研究.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