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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23年第3期96-106,共11页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健康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这是我国健康权保护向私法领域拓展的重要立法信号。法学界对健康权从确权到救济的研究,缺乏系统的、规范式的分析。建立在“损害赔偿”救济理念之上的侵权责任和以“损失补偿”为救济理念的健康保险制度是我国私法体系内关于健康权救济的两条路径。健康保险制度凸显出进步性,在救济效果上可以有效地转嫁、分散疾病风险,真实地填补健康损害,在救济机制上,将健康权益救济从事后填补转向事前预防,是更为经济有效的救济路径。健康保险“损失补偿”功能的落实须遵守损失补偿原则。由于健康保险有不同于人身保险的特殊属性,损失补偿原则在其中的适用须确立配套、补充、细化的规则。
关 键 词: 健康保险 健康权 私法救济 损害赔偿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
领 域: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