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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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7期173-174,178,共3页
摘 要: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表现之一,其监管制度的缺失,在社会分析看来可表现为社会制度顶层设计的缺乏与社会自发的制度较为多见两方面。文章认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法治化监管的保守社会意识与股权众筹的社会运行具有矛盾,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仍应走法治化路径,其路径设计应尊重社会自发制度的经验。
关 键 词:
股权众筹
监管法治化
社会分析
领 域: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