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 《人民检察》 2008年第16期29-34,共6页
摘 要: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实践中,对顶罪人及作假证的人往往以犯罪论处,但对找人顶罪的肇事者唆使他人顶罪的行为本身则极少作出司法评价。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犯罪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此,本刊与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
关 键 词: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行为 司法评价 法律性质 人民检察院 社会影响 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