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爱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是体育事业走上依法治体的道路的标志。法律手段的介入,行政管理的淡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我国体育事业管理从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导致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商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竞技体育走向巅峰,商业体育急速发展,一系列大环境的转变引起了各界对竞技体育主体一运动员的重视。体育运动本身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由侵权和非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难以避免。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正确,合理地解决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其核心在于完善对运动员人身权利的保护。首先分析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它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关于过错的含义,批判了主观过错说的不合理性,论证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客观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行性。然后结合四种具体侵权行为探讨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成因和归责原则的适用。对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抗辩事由加以辨证分析,对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得出不能把两项作为抗辩事由的结论。基于以上的研究,对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标准加以明确。最后,为了全面保障运动员的人身权利,把运动员人身损害保险赔偿作为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从运动员人身保险、相关法律完善、管理机制和训练体系的角度构建运动员人身损害救济机制,从而为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关 键 词: 运动员 人身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保险赔偿 法律救济
领 域: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