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潘嘉玮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当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是污染、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发生的程度和规模空前,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够完善,众多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因此客观上要求更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制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通过引言、环境侵权概述、传统侵权救济方法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现状、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结束语等七个部分约三万余字,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本文运用系统方法、比较方法等,从民法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多角度视野深入分析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综合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理论和制度,重在阐述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以充分兼顾环境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通过分析和借鉴日本、德国、法国、美国四个国家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首先应该消除《民法通则》和环境污染防治法之间的矛盾,明确环境侵权责任不应以违法性为前提,而且因果关系推定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其次,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配套制度方面,应借鉴国外的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社会赔偿机制,另外还应考虑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救济,在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