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正极大程度的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体现在交通方面的表现为: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汽车日益成为普通民众的日常交通工具,人民参与交通运输活动的机会与频率也在大大的增加。人民在享受现代交通发展带来的快速与便利外,也不得不承受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交通事故数量年年攀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正在逐年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出现了对交通肇事“谈虎色变”的局面,在学者当中出现了“交通肇事罪认定量刑过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打击力度”的局面。那么是否应该如以上所述,对交通肇事行为一律的严格科以刑法?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本分: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我国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国外对交通肇事罪的不同规定。第二部分:论述了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1.共同过失按共犯处理。2.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充分运用。3.司法实践中出现“唯结果论”现状。4.交通肇事认定的不可诉性的缺陷。第三部分:正因为存在第二部分的这些问题,故需要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做出合理限制,并从“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理论出发,应对“交通肇事实行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等进行合理限制。第四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提出将交通肇事行为单独设立成一罪和将“指使他人逃逸”“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等两种共犯行为在立法上做出新的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刑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