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闫庆霞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自认的效力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无需对方当事人举证,也无需法院依职权调查其真实性就能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拘束力,限制争执及举证的范围。承认自认的效力是自认人自由意志、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有助于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但依据现有法律运用自认效力规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需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自认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被撤销的,会导致笔录前后不一致,因此,可以对当事人自认事实单独制成笔录,将它与一般的庭审笔录区分开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对自认撤销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这会导致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混乱,需要立法统一其规定。我国更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民事诉讼模式影响自认效力的发挥,而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自认规则存在的理想环境,所以要从根本上转变诉讼模式。
领 域: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政治法律—法学]